泉州市政府采购站受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采购办公室委托,对2016年度泉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空调集中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一、项目编号:QZCGZ2016005-2 二、项目名称:2016年度泉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空调集中采购 三、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自然人除外)。 (6)投标人为各品牌空调的制造厂商(含分公司、区域经销商,除此之外不认可。以下同),除制造商可在泉州本地自行组织供货和提供各项服务外,各产品制造商可视情况指定委托泉州本地代理经销商承担本次招标项目下的服务内容(按招投标文件、集中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并提供各项服务),并在投标书中提供指定的代理经销商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制造商不能参加投标的,可授权泉州本地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代理经销商进行投标。 (7)每个品牌制造商只允许有唯一一个授权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该制造商授权的所有代理商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若授权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条款3.7的规定。 (8)产品制造商拟自行组织本地供货及服务的,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是泉州本地制造商或在泉州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并具备独立供货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B.品牌的商业信誉好、市场认可度高; C.所提供货物的价格必须明显优于市场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D.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 E.在泉州具备完善的维修点或售后服务中心(拥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库存有一定数量的产品、有3名以上具有安装资质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能够快速提供良好的安装及售后服务支持; F.应提供泉州地区税务发票。 (9)接受指定或授权的代理经销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被授权产品的制造商必须符合本条款(8)中B-F各项规定; B.企业实力较强,具有可靠、良好的资信状况。无不良资产或不良信贷; C.投标人的从业人员必须在10人以上,并能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泉州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D.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E.政府采购投标、履约记录良好; F.取得制造商对本招标项目的指定投标资格(每个品牌产品只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 G.提供经制造商认可的、明显优于市场价的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H.提供制造商出产的原装全新合格设备; I.在泉州市常年自备有充足库存,供货能力强、速度快,能迅速响应采购送货和安装要求; J.良好的技术服务能力; K.投标人、投标品牌在泉州具备完善的维修点或售后服务中心(拥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库存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有3名以上具有安装资质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能够快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支持; L.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必须出具由总公司提供的授权函。 (10)投标产品的型号能效标准须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2级或以上。 (11)投标人应遵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 (12)本项目的预算价为11400000元,超过预算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10.2。 五、招标文件公告时间: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8日。 六、招标文件提供时间: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8日; 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在招标文件提供时间内,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下载(免费)。 七、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本投标邀请指定账户,并保证在开标当天8:00(北京时间)前到达本投标邀请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项目编号,泉州市政府采购站将以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依据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不予确认,其投标将被拒绝。 开标结束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按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12.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处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招标文件公告及提供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九、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泉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网站(http://qz.fjzfcg.gov.cn:9200/、http://www.ccgp.gov.cn/等)上公布,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2日9: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当天8:00至9:00之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泉州市政府采购站,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4月22日9:00(北京时间),泉州市政府采购站开标室。 十二、本项目采购人: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陈碧溪 联系电话:0595-2213552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邮编:362000 集中采购机构:泉州市政府采购站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邮编:362000 项目联系人:李远源 联系电话:0595-22132297,0595-22132294(财务) 传真:0595-22132291 邮箱:fjqzcg@163.com 投标保证金缴交账号:152710100100082930 开户名称:泉州市政府采购站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广场支行 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qz.fjzfcg.gov.cn:9200/ 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备注: 1、本次采购为一个完整的合同包,投标人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所投产品必须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的货物为本国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4、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样品: 1.5匹单冷壁挂、3匹单冷柜式空调室外机各一台,开标当天8:30前提供,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开标结束后退回,中标人的样品合同签订后退回;所提供的样机必须与投标应答的一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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