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陈显银发布时间:2014-05-08浏览次数:646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财采〔20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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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2014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2013
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修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站)代理组织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如需要委托市集中采购
机构(政府采购站)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得到批准,才可以委托市政府采
购站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能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对于节能减排、绿色
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和《泉州市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泉财采[2013]533号)中的我市
企业,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并考虑本省、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
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办理程
序和要求按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泉采委【2013】1号)规定。

    五、其他事项

    1、市采购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2、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fjqz.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fjzfcg.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各单位
可随时访问,了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3、201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后,如没有变动,以后年度照常执行。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补
充的,由泉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 一、《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

    二、《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014年采购目录.xls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3月5日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站、市采购监督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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