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企业向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为鼓励捐赠,使捐赠人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学校领导和基金会理事会的高度重视下,我基金会认真准备各项材料,积极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上级部门联系沟通,顺利完成了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工作,该资格的成功获批对于鼓励和吸引社会捐赠,广开筹集社会资金渠道,提升筹资规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基金会和学校筹资工作的开展。
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是经省教育厅批准,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于2011年7月成立。
(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