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外宿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和规范外宿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禁止学生私自在外住宿。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可申请在外住宿。
第二章外宿学生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外宿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次申请有效期为一学年,下学年需继续外宿的,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外宿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条 家住学校周边(家校直线距离5公里以内)的学生申请外宿走读(通学生)时需向辅导员提交父母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不安排住宿,不需缴纳住宿费。
第六条 辅导员要对申请外宿的学生进行教育谈话,强调说明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对学生外宿管理的规定,所做的谈话要留有谈话记录。
第七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申请外宿理由等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填写意见。
第八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确认无误后,由学院领导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订《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外宿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 二级学院将《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外宿申请审批表》与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批。外宿学生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
第三章外宿学生义务
第十一条 主动了解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对高校学生外宿的管理规定,并遵守规定,自觉履行外宿承诺。
第十二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学校安全纪律教育,保证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验、实习、军训及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文明形象。
第十四条 必须向辅导员提供真实、详细的外宿地址和联系电话,若有变化需及时告知辅导员;每月初要向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生活、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主动与班级保持密切联系,如有因联系不上等原因造成事情延误或损失,由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学生外宿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外宿学生(走读除外)获取审批后,学校退回公寓住宿费,不再保留其公寓床位。
第四章外宿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对外宿学生进行管理。外宿学生如违反外宿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其本人或他人的损失,由学生自行负责,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回公寓住宿,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建立外宿学生的基本档案,定期检查、走访,及时记录外宿学生的表现情况,掌握外宿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外宿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该生外宿资格,限期搬回学生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私自外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所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外宿申请审批表
2.泉州师范学院学生外宿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