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黄祖榜发布时间:2014-11-03浏览次数:788

 

 
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教〔2014〕39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和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泉州师范学院
                                 2014年7月10
 
 
 


 

 抄送:校领导,有关处室。                                 
泉州师院办公室                    2014年7月10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分为6大类,即A课堂(含实践课程)事故、B作业事故、C考试事故、D教学管理事故、E后勤保障事故、F其他事故。教学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以此类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或事故责任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查,并经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将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1)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教学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名单,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教学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也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见附件2)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领导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由所在单位根据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扣发其当年部分教学津贴,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2.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
3.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累计达到等同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三、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岗的教学、教辅人员。非在编的在岗人员发生教学事故,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办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2.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附件1.           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事故责任人
姓名
 
事故发生
时间
 
单位
 
地点
 
事故详情
 
 
 
 
 
 
 
 
 
 
事故上报/调查负责人(签字):
日期:
事故人
意见
 
 
 
 
 
 
事故人(签字):
日期:
事故核定情况
事故等级
 
所在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级别代码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校领导
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一份交教务处。
附件2.      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事故等级
事 项
级别代码
一级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A1
因教职人员责任,在教学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万元或学生受到伤害须住院
A2
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C1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C2
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下泄露考试内容,或考试时向学生暗示答案
C3
批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减分
C4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D1
非客观因素,学期第2周时,按各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D2
非客观因素,管理部门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
D3
二级
未经二级学院(教学部)批准,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A3
未经批准,由他人代课、抢占上课、擅自调课或停课出差
A4
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A5
因教职人员责任,在教学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千元或学生受到伤害须就医
A6
提早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A7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作业无一次批改
B1
试题严重出错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C5
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C6
主考、巡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C7
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回收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C8
考试成绩报送二级学院(教学部)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C9
因工作疏忽,院系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D4
非客观因素,管理部门丢失个别在校学生考试成绩
D5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D6
非客观因素,学期第2周时,按各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15%
D7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D8
非客观因素造成单课教材重复订购价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D9
未按程序批准,随意改动教学计划,致使学生无法正常毕业。
D10
非校外因素或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E1
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有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E2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实验课程
E3
三级
因未携带任何教案等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而影响教学;无合适教材的课程,教师未提供给学生讲义或教学大纲
A9
未按要求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
A10
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A11
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
A12
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A13
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讯号,中止讲课
A14
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讲授,教学内容严重脱节,作业未按原定要求认真批改
A15
教师穿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A16
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C10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C11
试卷偏难或偏易,致使考试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或多数学生考试时间未过一半就考完
C12
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D11
非客观因素,学期第2周时,按各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D12
因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学期第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D13
未按程序批准,随意改动教学计划,造成不良后果。
D14
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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