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群)工作部,各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各社科研究机构,市属各社科社团:
经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提高市社科规划项目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旨在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支持围绕地方中心工作进行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及富有地方特色的优长学科建设。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支持、严格验收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及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审批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立项课题;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依托在市社科联。)作为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三)指导市社科规划项目学科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学科评审组专家;
(四)受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审;
(五)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六)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七)承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有关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文博研究机构、社科社团,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审核本单位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提供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配合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对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申请,提出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资助课题建议;
(三)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社团项目、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等项目类别。
市社科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一)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对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及时开展调研,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全局性、战略性探索的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起关键性作用的重要理论问题研究;
(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四)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单列评审;
(五)社团项目资助培养社科类社团中的研究人才,单列评审;
(六)委托项目资助因应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实务部门实践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七)合作项目不受理直接申报,从申报其他类别项目初评入围但未获立项的课题中选取,经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申报人、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以课题指南的形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课题指南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社科界、党政实务部门的意见,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应用对策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论文、专著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调研报告、论文作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课题完成时限,论文、调研报告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委托项目的成果形式、完成时间,以委托单位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集中申报评审,每年一次。委托项目常年开展。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具备该条件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四)所承担的国家、省、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已完成(不含委托课题);所申报(承担)的国家、省、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被处罚期限已满;
(五)重大项目、委托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七)社团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我市境内社科社团成员。
第十三条鼓励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选题建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已获得市(厅)级(或以上)社科项目资助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当年只能申请1个课题(不含委托课题)。
第十五条 课题参加者必须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当年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的申报。已作为项目申报人的,最多只能再参与1个课题的申报。青年课题的参与者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汇总提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市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先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九条学科评审组专家评审时,应当坚持保密、回避原则,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并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立项的,市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委托项目应同时签定委托项目立项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申请当年市社科规划项目或是课题组成员;
(二)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合作单位)、市社科规划办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单位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开展研究。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
委托单位(合作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与课题组的沟通联系,为课题组的实地调研提供便利。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抽查、中期汇报等工作,组织交流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市社科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市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五条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四)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的;
(七)延期的;
(八)终止项目研究的;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作为鉴定结项的条件之一。
委托课题还应当注明委托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姓名。
第六章 结项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自项目研究期限满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课题最终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
(二)在取得CN刊号的学术性期、报刊上发表;
(三)在《泉州学林》上发表;
(四)被县(处)级或以上党政决策部门采纳应用。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市社科规划办将《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与《课题申请书》进行对照审查,将最终成果、《结项审批书》、《课题申请书》和《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二)通讯鉴定一般采取匿名的方式。鉴定专家人选由市社科规划办从学科评审组中随机选取。
(三)市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根据鉴定平均得分确定成果等级, 85分及以上为一级,75-85分(含75分)为二级,60-75分(含60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市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或修改期满10个工作日内没有重新提交结项材料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合作)课题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通过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言献策等途径,积极宣传推介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市社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项目研究成果被有关领导、部门采纳,课题负责人、委托(合作)课题单位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采纳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社团项目的研究。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社团项目的经费额度视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而定。
市社科规划办在确定立项后拨付首批资助经费,额度为总额的二分之一,预留经费在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并追回已拨出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立项课题配套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鉴定费、管理费等。
(一)资料费:指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指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七)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八)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十)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收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规划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3%。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市社科规划办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对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整理项目研究期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社会委托的科研资金,用于资助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研究;鼓励社科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面向市场和企业需求筹集科研经费。
委托项目课题经费不低于当年重点项目资助额度,合作项目课题经费不低于当年一般项目资助额度,分别由委托(合作)单位在确定委托(合作)意向后1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指定帐户,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
市社科规划办对委托项目、合作项目收取不超过项目经费10%的管理费,用于补偿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后期推广等各环节产生的费用。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被撤销项目的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项目已获得立项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市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予以追回:
(一)不接受所在单位、委托(合作)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研究期限届满,未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本办法试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