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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学生重新学习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21   浏览:469   作者:吴清金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课程重新学习的范围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A类)和限定选修课程(B类),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必修的实践环节(含独立设置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3.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
4.缓考不及格者;
5.重新学习考试不及格,需要再次重新学习者;
6.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
二、课程重新学习的教学管理
1.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可不受对应学期的限制。
2.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可单独组班。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组班,安排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新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又不能开班,或因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新学习。
3.组班重新学习的上课时数原则上为原时数的50%,组班重新学习安排课余时间上课。跟班重新学习的,根据相关课程表安排学习。安排辅导的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老师的辅导下进行学习,召集组织工作由辅导教师负责。
4.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允许申请课程间断性听课,但听课的时数不应少于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完成全部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实验课程和实践课程不得采取间断性听课的方式;每学期间断性听课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5.组班、间断性听课、个别辅导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人员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进行试卷命题和改卷。跟班重新学习的课程考试与听课所在班级考试一起进行。
6.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应尽量进行协调,若确实无法调整,学生应先参加其他所学课程的正常考试,重新学习课程申请缓考,考试时间和下一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
7.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4门。
三、课程重新学习的申请程序及管理
1.学生应于每学期的第三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学生重新学习申请表》,并领取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学生凭缴费发票到所在学院教务科确认报名(未进行缴费确认的重新学习无效)。
2.学生重新学习报名结束后,专业课的重新学习由二级学院安排,第四周开始实施;公共课的重新学习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报送开课学院统一安排,第五周开始实施。
3.公共课的安排结果,由开课学院负责通知各相关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上课的时间、地点。
4.二级学院(公共课为开课学院)于每学期第五周将学生重新学习名单维护进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本院学生专业课、公共课重新学习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5.重新学习课程考核结束后,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期末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方式与正常考试的录入方式相同。成绩录入之后,任课教师需打印一份成绩单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存档。重新学习成绩据实记载。
四、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教务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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