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国家语委科研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的建设,规范科研中心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中心是国家语委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语言服务的重要平台。加强科研中心建设和发挥应有作用,是提升语言文字工作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科研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及社会语言生活实际,结合依托单位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提供科研保障和决策咨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中心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建共管,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共建,倡导其他机构单位支持建设。
第五条 国家语委负责科研中心的设立和指导,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研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科研中心的管理。
(二)审核确定科研中心的设立,组织对科研中心的评估,支持科研中心的建设。
(三)对科研中心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备案。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研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科研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科研中心建设的实施。
(二)将科研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单位相关规划,明确中心在本单位的定位,制定有利于科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考评体系;协调并解决科研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落实人员编制、场地、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科研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三)负责遴选、考核和推荐科研中心主任,聘任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四)负责科研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配合国家语委做好对科研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申请科研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领域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
(二)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中有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优秀的研究团队、坚实的学科基础、丰富的科研成果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三)一般应是依托单位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配备至少3名专职科研人员,拥有独立的、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用房及相关办公设备等。
(四)依托单位为中心运行提供办公经费等必要配套保障。
第八条 符合科研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机构,填写《国家语委科研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格式另行提供)一式两份,并由依托单位正式行文报国家语委。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立项申请需由省级语委审核后行文报国家语委。
第九条 国家语委对报送的《国家语委科研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论证并前往科研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考察结果,经国家语委批准后开展立项建设。
双方需签定共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中心名称、性质、任务、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说明等内容。科研中心批准设立后,依托单位应尽快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开展科研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在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同领导下,科研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科研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科研中心副主任和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
科研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在主要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语言文字工作;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受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科研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商国家语委聘任,每届任期5年。任期期满,依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续聘或换届工作。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依托单位解聘或调整科研中心主任应与国家语委协商。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是科研中心的学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科研中心研究规划进行讨论认定等。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工作委员会会议。专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本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本单位学者不应超过1/3。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中心实行人员聘任制。科研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由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十三条 科研中心建设经费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科研中心应积极围绕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语委下达的相关任务。国家语委根据科研中心工作完成情况投入建设经费,依托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相关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科研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科研中心应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科研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和成果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中心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要对此给予重视和支持。
第十七条 科研中心要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向国家语委报告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取得的重要成果。科研中心要配合国家语委科研机构秘书处做好科研信息的数据收集和交流展示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中心的成果及衍生产品由共建双方共享、共有,科研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应署名本科研中心,并标注项目来源。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中心每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科研中心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科研中心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语委。
第二十一条 各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语委每年召开的中心工作会议,全面汇报中心建设情况。国家语委根据共建协议,对中心运行管理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鼓励先进;对存在队伍不健全、基本建设长期滞后、依托单位保障不到位、研究成果缺乏或质量不高、未及时提供咨政服务等情况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整改未达标者,可视情况取消共建资格或不再签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语委每5年对科研中心进行全面绩效评估。评估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科研中心应在上一个建设周期到期前3个月提交《国家语委科研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国家语委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通讯评审,通过者由国家语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未通过者要求限期整改。
检查评估的重点是考察科研中心落实共建协议,以及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特别注重考察科研中心完成国家语委下达工作任务的情况、科研中心为国家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中心建设情况和依托单位的支持情况等。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中心,国家语委将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者优先纳入国家语委科研基地。对评估绩效不佳的科研中心,国家语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不再续签共建协议。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核评估的科研中心可提出续签申请,并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国家语委批准后,双方重新签定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负责解释。各科研中心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