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总则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有利于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规范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生的学习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的,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3---6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下同)。
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的,以两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2~3年;学制为三年的,以三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3~5年。
以标准修业年限计算,凡要求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和提前修读计划,二级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认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要求延长修业期,须在标准修业期结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修读计划,经二级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在校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所在专业当学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课程分量和课程时间的综合计量单位,用以反映学生的修业情况。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各专业修业的总学分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课程学分根据该课程的性质、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来确定:
一、理论课程
理论课程按15—17学时为1学分;
二、体育、实验课程
体育、实验、上机、英语听力等课程按30—34学时为1学分;
三、实践教学环节
实习、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分统一按学校制订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规定计算。
四、创新活动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创作性活动,按学校《关于推行创新教育试行创新学分的实施意见》规定可获得创新学分,申请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具体规定如下:
(一)科学研究类成果——论文类科学研究成果发表在高校学报或同等级别的专业学术期刊上,每项2学分;
(二)科技创造发明类成果——取得国家专利、获得市级政府以上成果鉴定证书,每项3学分。参加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每项按得奖等次获5学分、4学分、3学分。
(三)文学艺术创作类成果——文学艺术作品发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其中文学创作类根据体裁和篇幅可获2学分、1.5学分、1学分和0.5学分;正式出版作品(单行本)可获3学分、2.5学分、2学分。艺术创作类每项2学分。
(四)专项竞赛类——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的科技、体育、艺术等专项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依次可获4学分、3.5学分、3学分、2.5学分、2学分、1.5学分、1学分。
(五)专项等级考试类——学生在普通话等级测试中达一级甲等、英语专业学生在日语等“第二外语”考试中过四级,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过六级、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过四级者均可获2学分。
(六)以上成果特别优秀者,经研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集体项目奖励学分加倍,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类成果或同类但不同项目的成果,均可以累计得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同一成果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励,只以最高等级计分。
课程学分数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四条 培养方案
一、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具体化,是学校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依据。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下属专业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能创新、适应性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总体目标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科学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标准和课程体系,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印发给相关师生。
二、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原则,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本科教育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原则,加强通识教育,提高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
(三)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促进学科渗透。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方式和途径;
(四)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的原则,加大选修课程开设比例,拓展学生自主学习空间,促进学生充分发展其个性和特长。
(五)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体现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地方特色,突出教师教育特色,加大适应性。
三、课程设置:
(一)本科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集中实践课程等四个课程模块构成。对师范类专业,专业方向课程包括学科专业类和教师教育类课程。
专科类专业培养方案可参照制订。
(二)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性选修和任意选修,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其中,限定性选修课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选择修读。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各类选修课的学分。
(三)通识课程模块是为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置,包括政治理论系列课程、外语、计算机、体育等技能课程及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由学校统一设计,面向全校学生开设。
(四)学科基础课程模块根据相关专业对基础知识的共同需求而设置,是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知识。
(五)专业方向课程是为实现专业的培养目标,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培养要求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进行设置,由若干个课程链或课程组有机构成,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
(六)集中实践课程模块是为加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而设置,包括专业见习/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实践时间可依专业不同而有差别,但不得少于在校时间的1/7。
第五条 课程修读
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完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选修任选课程,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相关教育教学要求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一、选课修读
(一)学生入学后,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及课程修读的前后衔接、先行后续关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及时做好每学期的选课报名工作。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每位学生在修读期间每学期所选的课程一般不少于14学分,不多于30学分。
(二)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做好下一学期选课报名的组织工作,于放假前做好选课名单审定、课务等工作安排并通知有关任课老师和学生。选课工作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
选课一般通过校园网的方式进行。未经授权,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代替他人选课。
选课时,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顺序修读,先选选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凡未取得选修课程学分者原则上不得修读后续课程。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好有关手续,并送教务处备案方予调整。
未办理选课修读手续或选修后未通过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二、免修
通过自学等方式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授课前一学期提交课程修读的资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5分或B级以上的可获准免修该课程,并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原则上与上一年级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由学生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批准,可免于参加军事训练,《军事训练》课程记载为免修。
其他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程及实践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书,由二级学院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三、 重修、改修和增修
(一)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属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应重修,属任意选修课的,可自主地确定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对某门课程考核已合格但成绩偏低而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自费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作限定,毕业时的成绩以最高的一次记入学业成绩总表,但奖学金评定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绩为依据。
(二)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课程学习者,可以申请改修《体育保健》课;
(三)学生在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满一年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5分以上、无出现重修记录的,可申请缴费增修跨专业课程或第二专业课程。
(四)课程的重修、改修和增修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程及跨专业选修课程的重修、改修和增修由教务处安排,相关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专业课的重修、改修和增修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2、重修、改修或增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课前一学期末(特殊情况者最迟不晚于当学期开学二周内)到教务处或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申请手续。
3、重修、改修、增修课程采用表格选课方式,有关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好选课单送交所在学院审批,经教务处核准后登录网上选课系统选定相关课程。
4、未经办理重修、改修、增修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5、重修、改修或增修课程一般采取跟班听课、随班考试的方式进行;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可单独组班重修或采取自学与教师集体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重修方式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重修而发生碰课,允许申请课程间断性听课,但听课的时数不应少于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完成全部的作业;实验课程和实践课程不得采取间断性听课的方式;每学期间断性听课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六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考核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笔试口试结合或实践等形式。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成绩为主,兼顾平时成绩。两者的比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有所区别,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考查成绩主要依据平时作业、讨论、测验以及考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的考试方式、成绩结构比例以及评定办法可由主讲教师提出,经二级学院审定,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通过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或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的课程成绩不得替代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课程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一学期内评定一次总成绩。安排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军事训练、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在结束时进行。
(三)评定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理论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某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
(四)未办理某课程选课修读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该课程修读的学生,不予参加该课程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考勤
(一)学生在学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接受考勤。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应当进行考勤。
(二)学生的考勤按照学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办好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或环节)考核资格,必须重修(或重做):
1、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2、无故不完成课外作业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的;
3、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缺三分之一的;
4、实验课平时成绩不及格的。
三、补考与缓考
(一)课程考核有正常的考试和补考。必修课程期末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参加该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认定该门课程及格;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
(二)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疗单位证明),经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任选课程不得缓考。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不得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作为学期考试成绩登录;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
因急事、急病来不及事先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的学生,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病病假等证明补办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而缺考,视为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四、考试违纪处理
学生要自觉遵守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及《泉州师范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补考,该课程重修,并由学校依据《泉州师范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思想品德和主要公共课程要求
(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制定。
(二)“大学体育”课程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一次。测试不合格的,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测试不合格。毕业时测试成绩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测试规程按《泉州师院贯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意见》执行。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连续修读“大学英语” 四个学期,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还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本科生应参加“第二外语”的全国等级考试。
(四)学生修完“计算机基础”、“计算机语言”课程后应直接参加并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非计算机专业文科及术科本科生应通过该联考“一级”,方可取得“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理工科等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应分别通过“一级”和“二级”,方可取得“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语言”课程学分;未通过者,应继续参加相应等级考试,直至成绩合格。
(五) 师范类专业学生除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教师口语”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外,还应参加并通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即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方可毕业。
(六)“形势与政策”课程按专业教学计划实施,安排专题讲座,平均每周一小时,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核。
六、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后,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其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正常考试、考查、补考、缓考、免修、重修、改修、增修成绩均按实记载,补考、免修、重修等应在成绩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 “免修”、“重修”等字样。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在学生修业结束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原件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
七、学分转换与认定
对校内转专业和外校转入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相同的课程,学分相同或原(转出)专业学分高的,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学分绩点按我校规定认定。
(二)相同的课程,原(转出)专业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学分三分之二以上的,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记分。
(三)原(转出)专业已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之内的,可作为已修任选课,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八、学分绩点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以计算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计算如下:
百分制 60 61…65…70… 75… 80… 85… 90… 95… 100
绩点 1.0 1.1…1.5…2.0…2.5…3.0…3.5…4.0…4.5…5.0
(二)公共计算机课程的学分绩点根据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成绩计算:
通过一级和二级考试,成绩按(一)款转换计算;
通过三级考试,成绩60-69分为两个绩点,70-75分为3个绩点,76分以上为4个绩点;通过四级考试,60-69分为3个绩点,70——79分为4个绩点,80分以上为5个绩点。
课程考核不及格,其绩点为0;
经补考及格,其绩点为1(记入补考栏);
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合格的课程,其绩点按实际计算,并记为“重修”。
(三)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成绩的相应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年计算一次。学生毕业时应计算总平均学分绩点,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七条 编 班
一、学生在学期间都应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班级,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二、修读校、院选修课、组班重修的,在选课后,按选课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组编教学班。
三、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已修完本年级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同时又修满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批准,可跳级学习。
四、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期满复学的、超出标准修业年限继续在校修读的,编入下一(二)年级学习。
五、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总数的50%(含50%)以上的,允许其申请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学籍管理
学生注册、考试、成绩、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等学籍管理按《泉州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5级及以后的各年级的本科专业,其他年级的本科专业参照执行。
二、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分制管理参照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是《泉州师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泉 州 师 范 学 院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