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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的通知

录入:xuexiao   发布时间:2016/05/19   点击数:1677

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教务〔201410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

    

                                  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4年7月5

 

 

 


  抄送:校领导,有关处室。                                  

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4年7月6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

 

课程表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环节,是学校组织、实施和检查教学过程的依据。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地进行,对课程表的编排做如下规定:

一、课程表编排的原则与依据

课程表的编排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和遵循教学规律的原则,强化教学质量意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在具体安排课程时,应从课程的性质、类型和特点出发,根据学生的身心健康、接受能力的情形,根据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设施设备的类型、容量等实际;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教师的合理要求,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精心编制,使课程表的课时分布合理,师生配置合理、教学资源组合合理,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教学运行系统的优化。

课程表的编排要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直接依据,体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种要素。课程表中的课程及其学时数务必与教学计划相符。如确需变动的,应在制定开课计划前做好调整教学计划的申请及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编排课程表。

二、开课计划的制定

开课计划是编排课程表的前提。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二级学院制定开课计划,明确教学任务,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每位教师每学期承担的授课任务,原则上必修课不超过2门,选修课不超过2门。新上岗的教师第一学年上课总门数不超过2门。

三、课程编排的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均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课程表的编排。

(二)各类课程的排课顺序:全校性公共课程、专业必修课、实验课、专业选修课。有关的开课单位在排课时应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各类专业选修课应在排课工作前确定实际开课的教学班数量和教学班人数。

(三)为充分利用教室等教学资源,提高课堂教学效果,3学时的课程应采用半学期制(即前半学期每周4节,后半学期每周2节或前半学期每周2节,后半学期每周4节)或单双周制(单周4节双周2节或单周2节双周4节)。

(四)每周一、四晚上为全校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不能安排其他课程上课。

(五)公共体育课程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如确需安排的,体育课后不再安排其他室内课程教学。

(六)任课教师要服从教学管理部门对课程授课时间地点的具体安排。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课程表编定前向所在专业、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相关专业、二级学院对任课教师提出的要求应认真研究,在符合教学原则和教学规律的前提下适当予以考虑;不能解决的,任课教师应该服从安排。凡课程表制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或调整。

四、排课流程

(一)教务处负责布置课程表编排工作任务。

(二)二级学院须核准各年级、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的教学安排若需调整,应填写《泉州师范学院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二级学院核定各专业、班级信息,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绑定各专业、班级的教学计划,核定教室信息。

(四)二级学院制定开课计划,确定教学任务,遴选、确定任课教师。助教职称和外聘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五)完成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授课任务安排,对要开设的各门课程进行分班维护,主要包括:确定课程教学班、课节信息、任课教师、课程教学班容量等。

(六)安排、落实各门课程的上课时间与地点,形成课程表。

(七)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审核、校对后,形成全校课程总表。

五、课程表的公布

每学期放假前公布下学期的课程表。课程表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须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课程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严禁擅自调课、停课,违者按《泉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任课教师因故短期内不能按课程表上课的,应填写调课申请单,专业课程报二级学院审批,送教务处备案;公共课程经公共教研室所在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审批,送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七、为稳定教学秩序,各二级学院、专业主任、任课教师应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规定,防止出现教学事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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