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文件 泉师院学术[2007]3号
关于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泉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研 学术道德 行为规范 抄送:校领导 存档(二) 泉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2007年1月27日印发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责任,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的泉州师范学院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泉州师范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循相关的学术引文规范、成果规范、评价规范和批评规范,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1)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与自己学术研究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即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不能将被引用人作品的内容作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2)在科技研究中,应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擅自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资料;在学术成果中,不得杜撰数据、结论、成果等,不得剽窃他人数据、结论、成果等。 (3)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的学术期刊和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并依此来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学科署名惯例另有规定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4、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5、学术成果对外发表、发布前,应根据需要,可由校科研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后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6、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7、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8、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9、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泉州师范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泉州师范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2、一稿多投或学术成果的引用违反学术引文规范。 3、学术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如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他人成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 4、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未参与实质研究,而在他人的发表成果中署名。 5、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或表格上,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全面了解他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7、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8、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行贿行为。 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10、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管理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终审权归属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举报,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公室由校科研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兼任,被举报的行为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核实基本情况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处理。 (1)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人,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建议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等。 (2)我校学生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校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果该行为其导师负有直接责任,校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建议学校给予导师处分,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3)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在我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违反第四条情形的,我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2、学术委员会只接受署名举报,并为当事人保密。 3、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7天内,由校科研处知识产权办公室上报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4、决定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学术委员会将在10天内组成临时调查委员会(委员中必须有校监察室的人员参加,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问题专家),并在30天之内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5、调查委员会必须向学术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学术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和本规范的规定作出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以实名投票方式作出,并经出席会议成员的2/3以上同意。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议。 6、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则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则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书面要求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须组成新的调查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处理程序重新进行复核调查。但复核意见不得再次申请复议。 7、校长办公会议对被举报人作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将记入被举报人的学术档案。 8、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9、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