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阅书刊应当面检查有否损坏,归还、阅览时发现划线、圈点批注、乱涂乱画等现象,罚款50元,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3倍罚款。归还时发现损坏条形码、色标或磁条,罚款2元。
2.裁割、撕页书刊者,图书按丢失图书赔偿办法处理外,加罚款100元;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5倍罚款。
3.偷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罚款300元;偷窃期刊者,按该期刊全年价格的10倍罚款;公布其盗窃行为,并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4.检举揭发偷窃或损坏书刊等恶劣行为者,按罚款的50%予以奖励。
5.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徇私者扣发当月奖金。
6.罚款及赔偿统一采取校园卡刷卡的方式缴交。
7.该规定自2011年5月28日正式通告之日起执行。泉州师院图书馆2008年5月8日印发的《损坏、偷窃书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图书馆
201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