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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要闻】泉州市关于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出台

文章发布日期:2018-03-16

《泉州市关于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出台

日前,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泉州市关于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9号),出台了本地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最新规定。该规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泉州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推动形成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该规定出台后,同时废止了2014年7月25日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泉州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泉州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推动形成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革除陈规陋习,带头树立文明风尚,带头落实生态安葬,带头宣传移风易俗,自觉成为弘扬时代新风的践行者、推动者和示范者。

笫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生日、升学、乔迁等喜庆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的总称。

第四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委托、授意或接受他人操办前款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视为党员和公职人员本人操办。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第六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二﹚其他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三﹚市直部门科级及以下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告。

﹙四﹚各县(市、区)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级干部报告方式向本地有关部门报告;其他党员和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告。

操办嫁娶等喜庆事宜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报告,并填写嫁娶等喜庆事宜报告表;操办丧葬事宜应当日先口头报告,在事后15个工作日以内正式报告,并填写丧葬事宜报告表。

第七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数量,厉行节约,文明先行。

(一)嫁娶。单方举办的婚礼,宴请席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原则不超过10人,下同);双方联办的婚礼,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5桌。不准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含电子消费卡)、微信红包以及其它可认定为礼品礼金的财物等(以下简称各类礼品礼金)。

(二)党员和公职人员一般不操办除嫁娶以外的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请亲属参加,不得请非亲属参加,宴请席数不得超过15桌。

(三)丧葬。殡期一般不超过3天,最长不超过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一般不操办事后答谢宴,确需操办的,席数不得超过15桌。

(四)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其直系亲属去世的,所在单位的吊唁慰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不提倡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确需送的,花圈费用不得超过100元,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不得向非亲属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送各类礼品礼金。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各类礼品礼金,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30个工作日以内上交本单位,上缴国库。

第九条 因外事或统战等工作需要,单位派员参加相关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应事先向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可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各类礼品礼金。

(二)严禁转嫁摊派,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要求管辖的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操办款物或减免、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三)严禁巧立名目、化整为零或异地办理等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

(四)严禁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大操大办行为。操办婚礼、葬礼及其它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出当地群众操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水平。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或安排管辖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协助操办活动。

(六)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

(八)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对出现损害群众利益、借机敛财顶风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文明办、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商会、行业协会、老年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神事不办”的新风尚,促进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推动移风易俗中立标杆、作表率、当模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各县(市、区)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委具体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5日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泉州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来源:泉州市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时间: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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