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文件)泉州师范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聘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8浏览次数: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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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聘暂行规定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优化师资结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引聘对象及条件

(一)A

    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应聘当年的1231,下同),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已取得突出业绩,能带领本领域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工作

(二)B

    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强,已取得突出业绩。

(三)C

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较强,已取得明显业绩。

(四)D

4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专业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已取得一定业绩,且近五年的科研业绩(科研业绩的认定以《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试行)》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分区Ⅱ区及以上期刊源1篇以上,或A级刊物2篇以上,或B级以上刊物3篇以上(其中1篇为A级刊物);

2.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

3.获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国家级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

4.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3;省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

(五)E

4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已取得一定业绩。

二、优惠待遇

   (一)聘期内,除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外,还可享受安家补贴及科研启动费,具体如下表:

 

 

类型

安家补贴(万元,税前)

科研启动费(万元)

生活

补贴

小计

安家费

购房补贴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A类(博士且正高)

90

10

80

50

25

500/

B类(博导且副高)

70

10

60

40

20

500/

C类(博士且副高)

50

10

40

30

15

500/

D类(优秀博士)

35

5

30

20

10

500/

E类(博士)

25

5

20

10

5

500/

(二)学校提供廉租过渡房。过渡房使用按学校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后,可报销一次来校面试的往返旅费,并报销本人来校报到的交通费。

(四)BC类人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科研业绩达到教授水平,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的,可聘任教授职务;D类人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科研业绩达到副教授水平,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的,可聘任副教授职务。

(五)对特别紧缺急需的学科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适当提高待遇。

三、有关说明

(一)引聘人才的类别,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引聘人才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等提出适应类别的初步认定意见,经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等职能部门会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兑现相关待遇。

1.安家费一次性领取。

2.购房补贴:第一年发放总额的30%,剩余补贴按剩余服务年限从第二年起按月平均发放。

3.科研启动费:根据预算按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聘协议拨付。

4.若夫妻双方均属学校引聘人才,可分别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购房补贴。

5.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购房补贴按引聘人才报到时认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三)受聘人员服务期至少8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若有特殊情况要求离校的,受聘人员应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以及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并按照所签订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随引聘人才来校工作的配偶须同时离校。

(四)符合福建省、泉州市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学校上报省市政府审核确认,按照“待遇从优”原则,除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福建省、泉州市政府提供的相关待遇。

(五)受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受聘人员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适用于201611日以后引进或招聘的教师。(七)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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