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767

为规范泉州师范学院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管理工作,现规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及时完成甲方提出的各项保修任务。

二、施工单位应在保修项目期满至少1个月以前,向甲方项目管理组提出书面《工程保修金退还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如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则视同施工单位默认保修期延长,直至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为止。

三、甲方项目管理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使用单位,物业及施工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确定施工单位已在保修期内及时完成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保修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办理退还保修金的财务手续。

四、如在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甲方要求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保修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保修工作后,再次向甲方提出退保还修金申请,甲方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继续整改直至合格,由此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五、检查合格后,甲方开始走财务程序,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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