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院档案保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7点击数:546
作者:陈奭琛发布时间:2017-11-27点击数:
1、为做好我校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档案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规定。
2、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馆或私自借给他人。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档案查借阅审批手续,如需要复制、复印的,必须按我校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
4、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档案的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谈论涉密档案的内容,不得随意记录机密档案的内容。
5、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