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防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3-06   浏览次数:938

     1 、新消防法解读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消防法》自 1998年 9月 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2 、新消防法解读二:新消防法:新在哪里
 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新《消防法》新在 8个方面:
    1)确保公共安全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2)改变审核范围 ——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根据现行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3)明确新的使命 ——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4)破解赔偿难题 ——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为此,新消防法规定,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 5)单设 “监督检查 ”一章 ——加强监管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 “火灾预防 ”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
       新消防法单独设立 “监督检查 ”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6)处罚消防违法行为 ——无须 “限期整改 ”
        以往某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仍生产经营,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这种情况 5月 1日以后将成为历史。
        现行《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 “限期整改 ”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 “限期整改 ”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这个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 7)强化保护措施 ——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 8)提升自救能力 ——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 、消防法新增 15类违法行为 不及时报火警涉嫌违法      
     新消防法增加了 15类消防违法行为。针对一些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并且取消了 “限期整改 ”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另外,新《消防法》对 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增强。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 30万元。  “ 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都将涉嫌违法。 ”“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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