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师院保卫【2006】19号
泉州师范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校门管理是“平安校园”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构建安全、祥和的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的通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安员应深刻认识到校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寓服务师生于管理之中;师生员工应理解保安员的职责,依据本《规定》主动予以配合,共同做好校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师生员工凭校徽进出校门;凡无佩戴校徽者进出校门,保安员有权询问其身份和进出目的,被询问人有义务作出回答,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身份证件者进出校门须履行登记手续,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三条 校门开闭时间随季节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告。校门关闭后,一切进出人员均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审批后方可进出。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手续、履行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的游行、集会、示威人员欲出入校门,坚决予以阻止,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社会上的游行、集会、示威人员欲进入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营运车辆(包括TAXI)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进入者,应履行登记手续,并由相关师生随车进入。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并禁鸣喇叭。
第七条 119消防车、110警务车、120急救车进入校门时保安员应给予引导。
第八条 校园严禁飙车行驶、发现时即刻封闭校门并报告校保卫处。
第九条 人员、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保安员有权询问并对物品进行检查。大批物品运出校门,应由校内处级单位告知校保卫处,并出具运出物品清单,交校门保安员检验,准许后方可运出。
第十条 禁止无证小商、小贩进入校园营业;严禁拾废品、破烂者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辖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予以处罚。
泉州师范学院保卫处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 校门 管理规定
抄 送: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开元派出所、诗山派出所
码头派出所 校领导 存档(二)
泉州师院保卫处 20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