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院关于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次数:442

 

 
 
泉师院委[2004]4号
 
 
泉州师院关于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障我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严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创建“安全单位”活动中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目的
进一步调动学校各基层单位在创建“安全单位”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对这项活动的积极参与,真正做到保卫工作的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校部机关各部、办、处、室、工会、团委、二级学院、图书馆、体育教学部等。
第三条 适用内容
凡发生以下一项情况者,将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因工作不深入、信息不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力,出现师生参加违法组织、邪教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没有及时发现并化解本部门、本单位潜伏的矛盾危机,处置矛盾问题方法不妥,措施不力,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危及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
3、因责任不落实或违反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如火灾、实验爆炸、剧毒物品流失散逸、食物中毒,给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领导或职能部门指出并要求整改而无动于衷或马虎应付、执行不力,致使隐患依然存在、险象环生的;
5、对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的;
6、未履行好职责引起相关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7、上级综治委或学校综治机构确认应给予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适用程序
1、全校师生员工可根据本规定第三条,随时向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举报;
2、校综治办检查发现到存在着本规定第三条的情况者,综治办应进行初步核查,如属实,即写出调查报告呈报综治委,综治委主任提请校综治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的决定;
3、被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如不服,可在接到综治一票否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不申请或申请超过时限视为一票否决权生效;如提出复议申请被驳回,原综治一票否决书生效;如复议申请被采纳,变更否决书内容,应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效力
被行使综治否决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相关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在两年内(从否决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不得参与校内外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不得晋级、晋职;其年终发放的校内津贴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改正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扣除。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泉州师院委员会 泉州师范学院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工作   综治   一票否决   规定
主 送:各二级学院(部、馆)、机关各部办处、团委、工会
抄 送: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泉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存档(二)
泉州师院办公室                              2004年4月6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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