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我校档案管理体制,促进我校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我校历史面貌和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现就近阶段的档案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应明确一名领导分工主管档案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及兼职档案人员名单请于10月26日前将报送综合档案室。(见附件1)
二、根据我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应组织人员整理2002—2005级学生档案,并于2005年10月15日前全部移交综合档案室。
三、根据归档材料质量要求,各二级学院的学籍卡移交综合档案室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逐页进行签名、盖章,涂改之处要盖校对章,涂改严重的学籍卡应全部重新填写;学籍卡封面和封底统一用8K的复印纸。
附件:1、泉州师院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情况表
2、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
泉州师院档案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