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中共泉州师院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同学校各个部门单位党政领导谈话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4-05-17   来源:办公室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43

各二级学院(部、馆)、机关各部办处、工会、团委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部署,参照《中共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办法(试行)》(中纪厅[200325号),按照省纪委关于《中共福建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同设区市和省直单位党政领导谈话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目的

通过谈话,及时交流各个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了解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谈话对象

    谈话的对象是:我校各二级学院(部、馆)、机关各部办处、工会、团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三、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4、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方面的情况。

 5、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谈话要增强针对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1、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对需要谈话的对象、内容由纪委办或监察室提出意见,填写《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定。学校纪委主要领导批示谈话的,不再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2、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同各部门、单位副职负责人谈话,由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谈话的准备、联络、记录等工作由校纪委办或监察室负责。

 3、谈话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对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其他成员的谈话必要时可同时告知其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需要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的,可在谈话时提出要求。

 4、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汇总有关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经验,也包括在检查评议、专项工作、案件调查及群众信访等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谈话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对涉及的谈话对象、内容、记录材料等要严格保密。谈话情况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会报告。

 

 

中共泉州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OO四年五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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