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泉州师院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暂行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财务 转发应收(付)款△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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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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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院办公室 2003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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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泉州师院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应收(暂付)款项的借支、报销
1、应收(暂付)款项:学校财务部门预付给教职工经领导审批的教学、管理经费,如进修费、旅差费、预付书刊费、物资采购费、学生活
动费、预付工程款及应收未收等项目的借出款项。
2、差旅费
⑴ 教职工因公外出(如外调、参加会议等)须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在经费计划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在临行前3日内借款,
数额在1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⑵ 会计人员有权对出差事由、所需天数、往返车船票、住宿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测算,按测算额借支。
⑶ 副处级以上(包括副高职称)可乘座飞机(包括火车软卧)。
⑷ 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的,财务处从经办人的下个月工资中扣还,扣清为止。
⑸ 差旅费借支,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帐未报,不得再借,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并对经办人执行⑷
款的有关规定。
2、进修费
⑴ 进修人员执行出差人员上款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⑵ 进修人员预借的培养费采用银行汇款办法,不得预支现金。
⑶ 进修期满,返校十日内办理报销冲帐,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3、公务费、业务费、工程款、设备费
⑴ 单位(部门)办理购买图书、期刊、采购教学、管理设备,办理科研、公务活动、预付工程款等需预借现金,银行转帐预付和银行信汇
支付,需由经办人填制汇款借款单,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在经费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办理借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
校领导批准。
⑵ 事件发生结束后,经办人应在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从经办人工资逐月扣还。
⑶ 购买设备、图书、期刊须同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4、以上各项借款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包干经费指标中支出。
二、清欠暂付款
1、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借款至今未办理报销冲帐者,务必在2003年9月30日前办理报销冲帐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冲帐,于2003年10月
份从经办人工资中逐月扣还,直到扣清。
2、借款在一年以上有客观原因不能还款的,须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重新填写借款单,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如不
办理重借手续,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3、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暂付款数额,如暂付款总额大于年度包干经费计划,暂停其单位(部门)经费用款。
三、应付(暂存)款项
1、应付(暂存)款项:学校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作单位争取汇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非学校
预算资金。包括科研协作经费,协作组活动经费及学校应付未付款项。
2、单位(部门)或个人争取汇入的科研费、协作组活动费等,须事先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学校财务处会计科备案,待资金汇入学校帐户后通
知其单位(部门)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或领款。如不备案,帐款进入财务处帐户后,又查找不到原因,财务处视作无主帐款处理,转入学
校收入。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泉州师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