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教职工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2-04-27   来源:办公室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405
关于教职工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泉州市人事局关于招收工作人员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调配工作的管理,现就我校教职工调配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调入的有关规定
⒈凡因工作需要调入我校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英语、音乐、美术、计算机、特教等紧缺专业近期可录用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教师岗位;
⑵实验室、图书馆和政工队伍可录用部分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充实到缺额的岗位。
⒉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实施,今后一律不招收工勤人员。急需的工勤人员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定期聘用。
⒊对拟来校工作的人员均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⒋引进人才配偶的调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师调出的有关规定
⒈凡是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要求调离本校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⒉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聘正高职称的教师要求调出校外的,必须从确认其正高职称起,连续在我校服务五年后,并完成本学年教学任务,其所授课程有人接替方能申请调动。调动时必须一次交清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及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工资和校内津贴,并且退出集资建房或购房中由学校支付的金额。服务不满五年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对引进时为正高职称人员,必须在学校服务满10年以后,方能提出调动和拥有由学校分配给的房屋产权。服务未满10年的,不同意其调动要求,若要以自动退职离开本校的,必须一次性交清来校工作时学校给予的安家费,并取消其所分配的住房产权。
⒊由我校选派外出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服务满10年方能申请调动,否则须向学校缴纳8万元培养费;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服务满10年方能申请调动,否则须向学校缴纳10万元培养费。
对引进时为副高职称、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学校服务满8年以后方能提出调动;未满8年的,不考虑其调动问题。
⒋本着夫妻同去同留的原则,双职工中、高职称一方申请本人调动的,学校不予受理;
⒌承担有科研任务的人员,须完成本人所负责的研究任务或所承担的项目有人接替完成,其接替人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项目交接书面材料,方可提出调动。
⒍调动工作每年一、七月讨论两次,要求调动的人员应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泉州师范学院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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