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大数据管理新技术与知识工程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开展大数据管理和数据挖掘技术相关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泉州师范学院资产设备管理相关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机构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若干技术人员所组成,负责实验室所有设备运行、升级、维护、技术资料及使用档案等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所属各研究室的管理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为实验室基本管理制度,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定、修订,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各研究室在本条例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增加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工作应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搞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设备使用情况日志制度。
   三、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研究室责任教授职责:负责研究室所属设备的性能指标、维修、选购零配件及扩展性能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采取措施确保所管理的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实验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
   第九条 研究室专管教师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设备的日常正常运行;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负责设备使用记录与设备资料的保管;为进入实验室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每周检查一次各类设备,包括水、电、门、窗、空调等状态,并将异常情况和初步处理结果向责任教授报告。
   第十条 设备资产管理人员(实验室秘书)职责:负责保管实验室所有设备的财产账目、设备操作使用说明(原件)及归档的原始维修和使用记录。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秘书负责造册,由责任教授与专管教师负责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需经过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实验室秘书后才能借出。
   四、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大数据管理新技术与知识工程福建省重点实验室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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